Provisions on Issues Relevant to Changes in the Registered Capital or Equity of Futures Companies

关于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有关问题的规定

Green light given again to the approval of foreign investment in futures companies.

(Issued by the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on, and effective as of, May 10 2012.)

Announcement of the CSRC [2012] No.1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二零一二年五月十日公布施行。)

证监会公告 [2012] 1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期货公司行政许可公开透明度,加强对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权的监管,促进期货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入股期货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入股时不存在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歇业、被托管、被接管、重整、解散、破产清算、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影响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情形。

第四条 入股期货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能力,入股后股权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的情形。未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股权。

第五条 入股行为应当已经履行法定程序,包括期货公司、股权受让方和出让方已经履行相应内部决策程序和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等程序。

第六条 入股股东应当逐层披露其股权结构直至最终权益持有人,详细说明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

第七条 境外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参股(包括通过公司章程、协议安排等能够影响或控制的方式)的中国境内法人入股期货公司的,按照股权权益或表决权穿透计算,单一境外投资者间接拥有期货公司股权权益或表决权的比例应当低于5%,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合并计算。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境外投资者间接拥有期货公司股权权益或表决权的比例不受上述限制,但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关于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的规定:

(一)境外投资者系通过参股上市公司间接拥有期货公司股权权益或表决权,且该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中方投资者;

(二)境外投资者系通过参股证券公司间接拥有期货公司股权权益或表决权,且该证券公司已经取得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3种以上业务资格。

如果上述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股权结构等情况发生变化,境外投资者通过参股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从而间接拥有相关期货公司股权权益或表决权的比例违反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应当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相关股权不具有表决权。

境外投资者在直接或间接拥有一家境内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权益或表决权期间,该境外投资者及其关联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拥有境内其他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权益或表决权。

本条所规定的股权权益或表决权穿透计算按照两者孰高原则计算。在境外投资者不是中国境内法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按照股权权益穿透计算,境外投资者间接拥有期货公司股权权益的比例为境外投资者持有中国境内法人股权比例与中国境内法人持有期货公司股权比例的乘积;在境外投资者是中国境内法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按照表决权穿透计算,境外投资者间接拥有期货公司表决权的比例为该境外投资者参股的中国境内法人拥有期货公司的表决权比例。

第八条 期货公司发生《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以外的股权变更,应当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下列书面材料:

(一)期货公司关于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情况的报告(格式见附件1)。

(二)股权受让方的背景材料。包括该企业简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期货公司股东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件2)、与期货公司现有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明。

(三)期货公司股权背景情况图(逐层追溯至最终权益持有人)。

(四)股权变更的有关文件。包括期货公司股东会关于变更股权的决议;有关股东的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类似有权决策的机构做出的相关决议;涉及国有股权转让的,应提供履行国有资产转让程序的相关证明文件;股权转让或出资合同;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书或者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提交的有关书面材料。

(五)期货公司章程原件、准予变更登记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每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辖区《期货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情况统计表》(格式见附件3)、股权变更后的期货公司股权背景情况图报中国证监会。

附件:

1.期货公司关于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情况的报告(格式)

2.期货公司股东基本情况表

3.期货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情况统计表

附件1:

期货公司关于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情况的报告(格式)

(公司文号)

XX证监局:

我公司股东会于XX年X月X日决定变更股权。我公司现注册资本为XX万元,股东及出资金额、比例为:(按照出资金额从多到少的顺序列明股东及出资金额、比例)。

此次股权变更的具体内容……。股权变更后,我公司股东及出资金额、比例为:(按照出资金额从多到少顺序列明股东及出资金额、比例)。

此次股权变更完成后,我公司的股东XX公司和YY公司为关联人,具体关联关系为(详细说明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的关系为(详细说明一致行动人关系)。



特此报告。



XX期货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期货公司股东基本情况表

股东名称

住所

成立日期

工商营业执照号码

注册资本

实缴资本

经营范围

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经理

自然人股东、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等)情况

请列明姓名、职位、身份证件号码(相关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作为附件):

上述人员之间是否存在近亲属关系?

如是,请详细说明。

上述人员中是否有港澳台或者外籍人士,是否有外国居留权

如有,请说明。

是否存在境外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参股本企业的情形

如是,请详细说明情况。

本企业与法定代表人承诺:兹保证上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与书面报告材料一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本企业公章

填表时间





附件3:

期货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情况统计表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名称: 填报时间:

Article 1: These Provisions have been formulated pursuant to relevant provisions such as the Administrative Permission Law, the Company Law, the Regulation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Futures Trading (Revised) and the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Futures Companies (Order of the CSRC No.43) in order to further enhance the transparency of administrative permission of futures companies, strengthen the oversight of changes in the registered capital and the equity of futures companies and promote the compliant and healthy development of futures companies.

 

序号

公司名称

变更前(注册资本及各股东出资金额、出资比例)

变更后(注册资本及各股东出资金额、出资比例)

备注

Article 2: These Provisions shall govern changes in the registered capital or equity of futures compan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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