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utbound investments into Latin America (Chinese)

拉丁美洲的境外投资

April 02, 2011 | 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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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中国投资者的泛美概述

胡安 和 白妮佳*

乌利亚律师事务所拉丁美洲网络

法律体系概述

阿根廷、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墨西哥、秘鲁、乌拉圭和委内瑞拉(后称“拉美国家”),与所有其他拉丁美洲司法辖区和中国内地一样,沿用大陆法律体系。此外,如果从表面来看,它们的法律体系实质上明显地是从一个国家复制到另一个国家,这个特点很可能是源于它们共有的西班牙法律传统。

然而,在不同的拉美国家应用和执行这些规定的方式差异很大。例如执行合同时,在按合同索取赔偿所需的时间和费用方面,这些国家之间存在非常巨大的分歧。中国投资者在这些国家执行合同时所遇到的一个共同的缺点是: 执行情况总比在本国更难处理。我们列出以下图表说明这个问题。


国家

合同的执行

时间 (天数)

费用 (% 索偿)

中国

406

11.1

墨西哥

415

32

秘鲁

428

35.7

智利

480

28.6

委内瑞拉

510

43.7

阿根廷

590

16.5

巴西

616

16.5

乌拉圭

720

19

哥伦比亚

1,346

47.9

资料来源: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2010)


从这些发现很快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除非在构建交易时,从法律的角度充分考虑合同执行的缺点,否则投资者获得的保障将差异很大。例如,在面对收购项目时,可通过私人渠道执行的抵押品(如托管帐户)的条款,在拉美远比其他西方国家重要。更重要的是,外国投资者应坚持以仲裁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来解决投资合同的争端。仲裁是在拉美被广泛接受和使用的一种成熟的投资争端解决方式。仲裁裁决的执行既简单又不具争议,这可能是因为全部拉美国家都跟中国一样,受到《纽约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New York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简称《纽约公约》)的约束。

外商直接投资制度

对外国投资是否有任何限制?

与其他国家相比,在拉美的一般外国直接投资制度极度开放自由,并欢迎生产投资的外国资本流入。不论是当地的外国投资法规,或在某些情况下,在国家宪法中,外国人和国民待遇平等都是基本的法则。

与诸如澳大利亚或印度等国家不一样,在拉美国家并没有须获外国投资委员会批准的一般规定,但墨西哥的情况除外,在那里不论哪个行业,当外国投资占当地公司的资本超过49%,并且资产总值高于特定金额门槛时,必须获得政府批准。然而,正如在全世界所有其他国家一样,某些特定行业:

  • 设有外国投资者限制。这包括那些影响国家安全(核能、国防、靠近国界的房地产等)或者是在国家利益上特别敏感的行业(巴西和墨西哥的邮政服务;乌拉圭、智利和墨西哥的广播服务;墨西哥和乌拉圭的国内陆路运输;墨西哥的汽油和液化石油气零售,以及石油分销;哥伦比亚的危险废料处理;委内瑞拉的彩票和当地印刷的西班牙语报纸和杂志等);
  • 外国投资者须与当地合作伙伴组成合资企业(如阿根廷、巴西、哥伦比亚、秘鲁或委内瑞拉的某些媒体或广播服务;墨西哥的保险业;墨西哥、秘鲁和智利的某些航空运输合资业务;或委内瑞拉某些石油和天然气业务,外国投资者只允许在政府控制的公司中成为少数股东);
  • 在某些特定类型的实体中的外国投资需要事先由政府批准或'授予资格'(如在巴西投资银行,这种投资必须经法令批准)。

然而,外国金融投资者在投资某些限制性行业时可使用结构性解决方案(例如,在墨西哥通过'中立投资计划'的方式,由墨西哥信托或经济部核准的实体进行构建)。

是否有任何外汇管制或限制性货币规定?

除了少数例外,拉美国家不施加外汇管制或限制:外汇可以自由兑换,对于向境外派发股息或投资的回流并没有特殊限制。

在阿根廷和委内瑞拉设有外汇管制,但两者在本质上是非常不同的。在达到某些法规设定的条件下,阿根廷允许外国直接投资者进行那些对他们来说最关键的交易(股息过户、投资调回、设备进口、服务付款和金融债务偿还等)。委内瑞拉的外汇管制更严格,最近,使用其他手段来获得外汇(通过交换政府债券)也受到了质疑,尽管政府试图通过设立由中央银行(SITME)管理的债券/交易系统来应对外汇短缺。

即使没有明确的外汇限制,但应注意,在某些国家(最明显的是巴西),政府对某些特定外汇交易徵税,以遏制投机性流入和组合投资(巴西对于上市定息证券资金流入的税率是4%至6%)。

更不用说,在几乎所有拉美国家中,外汇交易都须要作出申报(秘鲁是明显的例外)。任何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通常会被罚款,在某些情况下,还会被没收收益或无法行使外国直接投资者享有的某些权利。

外国投资者是否享有任何特殊利益或保障?

在某些拉美国家和某些行业可获提供政府资助、补贴、税务优惠和退税。许多会以减免资本货物进口关税或税收的形式出现,而这些资本货物必须用于建立新的外国直接投资项目,如墨西哥为生产出口的货物制定的'maquila' 计划。

在这些国家中,部分国家(如哥伦比亚、秘鲁或智利)容许外国投资者与政府签订投资协议,并获授某些特定的权利和利益(秘鲁会维持投资者的部分合法权益和所得税保持不变;在智利则可获取外汇以便调回资金和利润,对某些5,0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提供更优惠的税收待遇等)。此外,根据中国与所有拉美国家(巴西和委内瑞拉除外)签订的众多双边投资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以及最近中国和秘鲁之间(智利与中国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但它不包含实质性的投资保护规则)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中国投资者一般都获得加强保护。

自由贸易协定和双边投资协定都为外国直接投资者提供针对不公平待遇、政府徵用财产和不可兑换的保护,以及其他相关领域的保护。然而,应当注意大多数这些双边投资协定属于'第一代'的中国双边投资协定(谈判时中国主要是境内投资的目的地),特点是公平待遇权利及投资争议解决机制有限(通常限于对因徵用财产而引起的赔偿纠纷)。那些通过在其他国家(如西班牙,它与拉美拥有最广泛和最实质的双边投资协定网络)成立及注册(或公司商务地址在其他国家的)公司在拉美进行投资的投资者便可绕过这些不足之处。

构建交易

从企业角度来看如何构建收购?

与世界上其他国家一样,在拉丁美洲进行的收购交易可以构建成资产交易或股份交易。

在资产交易中,买方向目标公司购入个别资产和负债。如果牵涉合同或许可转让,通常需要第三方同意。这与某些欧洲国家相反,在那里一般第三方承包商(如出租人或保险商)没有义务接受收购持续经营公司者的代位权。此外,从程序来看,资产交易涉及个别各项资产、协议或负债的转让,意味著复杂程度增加和更高的交易成本。

由于大多数拉丁美洲司法辖区(包括阿根廷、巴西、哥伦比亚、墨西哥、秘鲁和乌拉圭)提供法律机制,以一项相对简单的交易来完成持续经营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的转让,所以这个缺点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要注意的是,在所有这些国家中,如未能完全履行转让持续经营公司的有关法律规定,会对各方造成某些不利影响,包括在某些情况下,卖方和买方会对某些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还值得指出的是,在拉美国家收购持续经营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的买方,通常要为持续经营公司收购前的税项和劳务负债。

此外,在某些司法辖区,单一房地产资产的收购方需承担相关房地产税(如墨西哥)或环保责任(如阿根廷)。买方往往可以通过在交割日期前要求获取缴税证明来评估这些税额,并相应调整价格。同时,在一些国家(如阿根廷或巴西),买方可避免承继税务责任,方法是向税务机构上报交易,并敦促其回复,如果在一定时间内未获答复,买方将获免除承担任何与购入资产或业务有关的税务责任。

构建收购的另一个常见方式是股权交易,即买方购入目标公司的股份。除根据一些受监管领域的审慎监管要求外(例如信贷实体),第三方无权过问控制权变动情况,特别是高管人员在控制权变动时没有任何法定的权利,如终止雇用、额外补偿等,虽然这情况在其他司法辖区是惯常做法。然而,特许经营公司的买方需注意,尽管法律没有规定须要获得有关当局同意,方可进行控制权变动(巴西除外),但许多拉美国家的投标条件都包含此类型的限制(如哥伦比亚、墨西哥和秘鲁)。

经常情况下,股权交易的结构缺点是,收购方需要与少数股东交手。然而,许多拉美国家都设有'排挤'办法,这就允许在公司中拥有大多数股权的买方,迫使少数股东出售其持有的股份,(但须符合某些要求和限制,这些情况存在于阿根廷、巴西、智利和秘鲁的上市公司,以及在委内瑞拉和哥伦比亚的简化股份公司。)

从全球层面来看,股权交易的另一个问题在于处理'财政援助'方面的企业限制(即禁止目标公司为收购其本身股份提供任何形式信贷或提供任何为此而作的抵押品),而无法利用目标公司的资产为收购进行融资。在这方面,拉美国家却有其具竞争力的监管优势,它们通常不会禁止或限制这些杠杆式收购,但秘鲁除外,那里禁止'财政援助',以及委内瑞拉在某些情况下,'财政援助'可能会被视为违反限制公司购入本身股份的规定。

从税收的角度看,应如何构建中资收购?

向来,资本输入国(发展中国家)的国内税法,对向外国纳税人进行跨境支付设定很高的代扣税率。这使这些国家得以增加税收。在一般情况下,这是拉丁美洲的写照,大多数国家对调回给外国投资者的来源收入徵收高代扣税。基于这个原因,在该地区的中国投资者从一开始便应致力建立一个有效的税收结构,允许收入的调回(以股息、权益、特许权使用费或收益的形式),这将尽可能减少或消除来源国所徵收的税款,从而增加投资的税后回报。

在这方面,可以通过合法利用中介控股公司持有拉丁美洲的子公司,来提高收入调回的税收效益。就优化税收而言,理想的控股实体应以下列国家为驻地:

  • 与拉丁美洲国家拥有庞大优惠税收协定网络的国家;
  • 持股体制具吸引力的国家,让来自外国子公司的股息和资本收益可以根据股东免税制度而获得税收豁免,并可毋须缴税而随后分给控股实体的外国股东;
  • 与拉丁美洲国家建有广泛双边投资协定网络的国家,以便为外国投资的不公平待遇提供保障。

考虑到中国 a)与拉丁美洲国家建有局限的税收协定网络,b)对于控股实体缺乏具有吸引力的税制,以及 c)在该地区只签署了少数双边投资协定,中国投资者可以选择在其他国家设立其控股实体,更具体地说,在欧洲的司法辖区内设立更能达到这些目的(对拉丁美洲国家进行直接投资,西班牙、荷兰和卢森堡可能是最常见的途径)。这样可大大减少中国投资者在拉丁美洲子公司所获取的股息、权益、特许权使用费和收益所缴付的代扣税,从而增加投资的净收益。不过在选择最佳的控股司法辖区时,中国投资者不得不考虑当地或外国税务机关可能利用一般反避税规则(GAAR),以'滥用税收协定'(treaty shopping)或在缺乏有效业务目的情况下通过第三国构建投资为理由,质疑导管公司的使用。

除了减少来源国的代扣税税率,通过适当的控股实体进行投资,可以使金融商誉贬值或避免其他税种的徵收。例如,中国投资者如直接持有一家阿根廷子公司,每年须缴纳的个人资产税为其权益资产净值的0.5%,而如果该项权益是通过一家西班牙控股实体持有,根据阿根廷和西班牙的税收协定(Argentina-Spain Tax Treaty)的免税条款,则不需徵收该税。投资融资的税务规划和无形资产的使用,也对降低投资结构的整体税收起到作用。

投资非上市公司

非上市公司的少数股东是否享有一定权利?

在拉美国家的公司法赋予少数股东若干权利(获取信息、董事责任、优先购买权、累积投票权、废除公司决定等),以及当持有股权超过最低门槛(一般是5至10%)时,其他公司权利也获增强。即使是像委内瑞拉这样的国家,虽然这种保障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方式,最高法院的裁决也加强了那些权利(例如在股东参加公司会议的权利或公司管理层报告违规行为的职责方面)。

再者,虽然拉美国家对投资者的保障是大致相同的,但是面对法律,对这些权利的效力理解却各国不同。尽管就整体而言,它超过了在中国少数投资者所获得的保障。以下图表总结了每个国家的投资保护程度,表明了从法律角度来看,确保该地区的中国少数权益投资者获得足够保护,每个国家所应采取的额外措施的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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