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utbound China M&A and Investment – Guernsey (Chinese)

中国境外并购与投资 — 根西岛

April 02, 2011 | 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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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oline Chan 和 Marcus Leese

Ogier

根西岛是一个主要的国际金融中心,以其高质素的金融服务业,包括企业融资业务、投资基金业务、银行服务和上市业务,而声名遐迩。

该司法管辖地是最成熟、透明度最高和最规范的国际金融中心之一,在2009年被纳入经合组织G20“白名单”,反映出了其高标准的国际合规性和透明度。

根西岛之所以一直是一个成功的国际金融中心,有赖於各种因素,其中包括其政治经济的稳定性、其独立性、其司法制度的亲民性以及其独立的监管制度。有助根西岛取得成功的因素还有其低税收、与欧洲金融市场的地理相邻以及其健全的金融业基础结构。根西岛监管机构根西岛金融服务委员会的统计表明,在2010年12月31日,根西岛管理著2,570亿英镑(4,170亿美元)的资产,银行存款有1,110亿英镑(1,800亿美元)。

根西岛面积约24平方英哩,人口略高於60,000,位於英国西南60英哩,法国l北部以西30英哩。它处於欧洲时区之内,介於美国与亚洲时区之间,地理位置理想。根西岛与英国主要机场(包括伦敦盖特威克机场)有定期航班,与外界通信联系优良可靠。

本章探讨通过直接收购现有根西岛公司进行投资的方式,以及通常因此产生的有关法律及监管架构和主要问题。

外国投资不受限制

在根西岛的外国投资和根西岛公司的外资所有权均不受限制。

投资於金融服务和某些公用事业(电力、电信和邮政)等行业里某些受监管实体的,需要特别审批。不过,审批制度不区分外国和国内投资者。

根西岛没有外汇管制的立法或条例。因此,公司在资金管理方面享有最大的灵活性。

没有竞争法律

与很多其他金融中心不一样,根西岛没有制订以竞争受削弱为理由而限制并购的一般性竞争法律。

收购根西岛公司股份

并购交易各方有完全的自由约定合同条款,但要符合适用於交易的任何条例。这些条例包括(例如)下文会进一步探讨的英国《伦敦市收购与合并规则》(《并购规则》)。因此,各方能够在不会受到根西岛法律过多限制的情况下谈判订立符合其商业目的的协议。

在根西岛进行并购交易有三种方法。

大致而言,第一种方法是收购要约,由要约人向目标公司股东直接提出收购其股份的合同要约。此安排不需要目标公司的实质合作。修改后的2008年《公司(根西岛)法》规定,要约人得到90%的有关股份(即收购要约的标的股份)接受其要约后,能够在一个指定期限内“排挤”不接受要约的少数股东。

第二种方法是法定重组计划,该计划必须在股东大会经规定多数的出席股东批准,然后由根西岛法庭核准。通过此方法批准的收购因法律的实施而生效,对所有股东有约束力,而无论其是否支持该计划。没有目标公司的支持,重组计划是无法实施的。

第三种方法是目标公司与收购人的根西岛收购公司进行法定合并。随后存续的可以是两家公司之一,也可以是一家全新的根西岛公司(其资产及负债是两家合并公司的总和)。同样,没有目标公司的支持,合并是无法实施的。

下页表1所列是上述三种方法在某些重要方面的比较。



影响并购的主要法律法规

2008年《公司(根西岛)法》(经修改)

在《公司法》於2008年7月生效之前,根西岛的公司法不包括关於收购或“排挤”少数股东的规定。在没有法定的“排挤”规定的情况下,有些公司选择在其公司章程中加入“排挤”条款。在根西岛进行收购有时也采取合并方法。

《公司法》实施了关於重组计划、收购和“排挤”少数股东的规定,保留了合并规定。“排挤”少数股东的法律规定的推出,使要约人能够在满足某些要求的前提下强制性地收购少数股东的股份。其他司法管辖地的公司法中也有这种规定,但《公司法》关於适用“排挤”条款需要先取得90%股份的规定,比其他一些司法管辖地所规定的要低。这使得此项规定更容易实施。

《公司法》也允许为了收购目标公司自身的股份或与收购目标公司自身的股份有关的原因而直接或间接地提供财务支持。不过,根据《公司法》,财务支持须视作分配对待,而提供财务支持的根西岛目标公司必须满足(除其他要求之外)一项法定的偿付能力测试。该项测试要求公司必须能够如期支付其债务,而且公司资产的价值必须大於负债。提供财务支持的公司,必须在提供任何财务支持前由董事会批准一份偿付能力证明书。

《伦敦市收购与合并规则》

在根西岛设有注册机构的公司,如果(a)其股票在英国的受监管市场上挂牌上市,或(b)其中央管理和控制地被英国收购与合并委员会认为设在英国、海峡群岛或马恩岛而且过去十年曾在任何市场上市,即适用该委员会颁布的《并购规则》。

委员会制订《并购规则》以反映适当的商业标准,指明如何为股东取得公平待遇,并为收购和合并提供一个有秩序的交易架构。

为了表明根西岛对国际标准的兼容和遵行,根西岛行政区(根西岛政府)制订了2009年《公司(收购与合并委员会)条例》。该条例确保委员会在根西岛法律下与在英国法律下有相同的功能与权力,并使《并购规则》在根西岛有法律效力。

《公司法》授权委员会对规则的解释给予裁决,制订指引和要求信息披露。该法也就委员会的决定规定了复议和上诉程序,对违规行为规定了处罚,并规定了根西岛法庭可作出的补偿和强制执行。

《并购规则》以下述六项原则为基础,这些原则实质上是广义的商业行为标准。《并购规则》并未界定这些原则的确切适用范围或限制,而适用方面也是体现其精神,以达到其根本目的:

1. 对目标公司的同类股东必须给予同样的待遇;

2. 必须给予目标公司全体股东考虑要约的充份时间和信息;

3. 目标公司董事会必须为目标公司的整体利益行事;

4. 不得为目标公司股票制造虚假市场;

5. 要约人必须在已确保能够完全支付任何现金代价的情况下才能公布要约;

6. 有关要约不得不合理地长时间妨碍目标公司从事其业务。

海峡群岛交易所上市规则

股票在海峡群岛交易所(CISX)上市的公司,必须遵守CISX上市规则的所有有关规定,包括关於收购的规定。这些上市规则的制订,旨在确保投资者对作为市场的CISX抱有信心并且信心不渝。CISX上市规则作出了(除其他规定之外)上市的持续义务以及上市证券的停市和退市的规定 % 例如,当重组计划完成之时或要约人通过要约收购取得至少75%目标公司股份之时。关於CISX的更多信息,请参阅其网站www.cisx.com。

1996年《公司证券(内幕交易)(根西岛行政区)法》(经修订)和1987年《投资者保护(根西岛行政区)法》(经修订)

这些法律列明了有关可适用於上市公司股份收购的内幕交易、市场滥用以及误导陈述和行为的一系列民事及刑事违法行为及处罚办法。根西岛这些法律的基本原则源自英国法律。虽然根西岛的这部分法律并未曾广泛适用 % 部分原因是多数并购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方须遵守其注册国类似的或更严厉的法律 % 然而要约人应明白,(例如)取得根西岛目标公司的股价敏感信息就会影响要约人买卖目标公司股票的能力。

并购的其他主要问题

根西岛致力於促成国际金融交易。其金融服务法律先进,融汇了其他主要金融中心的最佳条例以及本岛因应投资者要求作出的创新解决办法。这些因素的组合,在根西岛营造了一个经营宽松、相对限制或障碍极少的并购环境。尤其是,根西岛几乎没有条例性、法律性或监管性限制影响并购交易的结构或实施。交易各方能够商定符合自己商业需要和目的的安排,而无须顾忌在根西岛法律下受到特别束缚或苛刻规定。这也有助於牵头的欧洲内地律师专注於交易的结构和谈判,而由与之合作的根西岛当地律师处理根西岛特有的问题。

根西岛法律自成一体且有异於其他司法管辖地的法律。遇到没有当地立法或案例法可援引而且也不存在相反的政策理由的情况时,根西岛法庭往往会考虑其他有关司法管辖地的法律(特别是英国的法律)。因此,假如有关某条合同规定的争议点被英国法庭裁决过,该法庭裁决就会在根西岛法庭上很有说服力。

根西岛设有一个公司登记处可办理网上公司注册、申请和查询。为重组而设立的公司可以迅速注册,在某些情况下(在符合若干要求的前提下),提出申请后十五分钟内就可办妥。

尽职调查

根西岛目标公司需要提供什么信息供尽职调查之用,这基本上是一个由双方商定的商业问题,但可受以下因素的影响:

1. 有必要对商业信息,特别是价格敏感信息,予以保密;

2. 希望保护商业信息不被竞争对手获得;

3. 《并购规则》要求向所有要约人提供相同的信息;

4. 需要遵守CISX或目标公司上市的任何其他交易所的上市规则。

如今在根西岛交易中非常通行的做法是使用虚拟数据库进行尽职调查,通过密码取得一切文件的电子版本。因此,所有顾问无论身处何处都可取得有关信息。

有条件要约

一般而言,股份要约是否附带条件是由双方确定的事。然而,某些条件通常是当特定规则或条例适用时才约定(例如收购类如根西岛本岛银行或基金管理机构等受监管的金融服务企业)。此外,适用的规则或条例可确定收购程序如何完成或不能进行。例如,适用《并购规则》的要约一经公布就必须进行,除非某些条件不能满足(例如要约人不能取得必要数量的股份)。《并购规则》规定,要约人附加的条件不得使其在公布要约之后可以自行酌情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其要约。另外,须遵守《并购规则》的要约不得以取得任何必要融资为条件:在要约公布之时,要约人应能证明拥有必要的现金或已承诺的无条件贷款全额满足要约的现金代价。

在根西岛的并购交易中会用到重大不利变化(MAC)条款。在由根西岛法律管辖的私人交易中,交易各方可随意商定MAC条款,而该条款通常作为一项成交的条件或作为一项保证。就《并购规则》而言,委员会已发布了一项说明,澄清一条有关规则对使用MAC条件的适用。

无印花税

根西岛公司的股份转让无需在根西岛支付印花税。

结束语

根据我们的经验(以及我们客户的经验),根西岛具备良好的条件使交易各方能够成功进行并购交易,尤其是跨境交易。

最近由Ogier担任根西岛法律顾问的重大并购交易包括:

  • Shell(跨国石油公司)向法国石油天然气储存分销公司Rubis出售其海峡群岛燃料供应公司;
  • Fulcrum集团(在全球私募基金公司3i的支持下)与Butterfield Fund Services合并创建一个全球基金管理实体;
  • 英国主要连锁超市Waitrose在海峡群岛收购重大的零售业务;
  • JP Morgan Worldwide Security Services向Schroders收购根西岛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 Portman Building Society向Scarborough Building Society出售其根西岛子公司 Portman Channel Islands Limited;
  • 爱尔兰潮汐再生能源公司OpenHydro收购 Alderney Renewable Energy Limited的重大股权;
  • Citigroup收购Morgan Stanley在英国独立经营的大众富裕客户公司Quilter Holdings;
  • 在伦敦交易所和海峡群岛交易所两地上市的International Energy Group Limited的收购;
  • 一家德国投资公司通过根西岛单位信托公司收购在伦敦的重大商业房产,包括被称为'Gherkin'的地标性建筑瑞士再保险大厦。

以下是载有根西岛信息的其他有用网站:

  • 根西岛金融 % www.guernseyfinance.com
  • 根西岛行政区(政府)网站 % www.gov.gg
  • 根西岛金融服务委员会(根西岛的金融服务监管机构) % www.gfsc.com;
  • 根西岛公司注册处 % www.guernseyregistry.com




Marcus Leese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电话: +852 3656 6046 电邮: [email protected]

Marcus专长於投资基金、结构融资、银行、公司和商业、合并与收购、私人理财和信托等方面的业务。他持有新西兰高等法院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资格,英格兰和威尔士事务律师资格,英属处女群岛事务律师资格,根西岛皇家法院律师资格。他在Arthur Anderson律师事务所的奥克兰办事处执业两年和在Russell McVeagh的奥克兰办事处执业七年之后,於1999年加入Ogier的根西岛办事处,2005年成为合伙人。2010年他调任Ogier香港办事处新设立的Ogier海峡群岛业务组负责人。他是首位在亚洲时区执业的根西岛律师。

Marcus在The Legal 500的2009年期和2010年期中被评选为根西岛商业及银行业务的杰出个人。他也因其信托业务赢得认可而名列於Citywealth Magazine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领导人物名单”, 同时其投资基金业务也被PLC Which Lawyer?赞誉。Marcus是信托及财产规划执业者公会(STEP)的成员。

Ogier在2010年被ACQ Magazine评选为“年度最佳根西岛律师事务所”以及“根西岛年度最佳私募基金律师事务所”和 “根西岛年度最佳并购律师事务所”。该所也被PLC Which Lawyer?评选为“2010年度最佳海峡群岛律师事务所”,被Chambers Europe评选为“2010年度最佳离岸律师事务所”。

Caroline Chan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电话: +44 1481 752262 电邮: [email protected]

Caroline Chan在2007年加入Ogier,2008年成为合伙人。她於1991年取得英格兰事务律师资格,任职於Allen & Overy,1994年在该所香港办事处期间获得香港的事务律师资格。她的主要业务是合并和收购以及公司融资交易

随后她在当地另一间律师事务所任职七年,於2003年取得根西岛律师资格。Caroline在三个司法管辖地的公司和商业法律工作中积累了广泛的经验,其中包括合并和收购、交易所上市(特别是海峡群岛交易所的上市业务)、投资基金以及证券和监管方面的经验。她曾参与多项著名的涉及根西岛的公司、投资和并购交易。

Ogier在2010年被ACQ Magazine评选为“年度最佳根西岛律师事务所”以及“根西岛年度最佳私募基金律师事务所”和 “根西岛年度最佳并购律师事务所”。该所也被PLC Which Lawyer?评选为“2010年度最佳海峡群岛律师事务所”,被Chambers Europe评选为“2010年度最佳离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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