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 regulations governing investment in Taiwan by mainland enterprises (Chinese)

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新规定介绍

April 02, 2011 | 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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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玉晶、陈政扬和何淼 高盖茨律师事务所近年来,随著“走出去”政策的日益深化,中国大陆企业在境外投资方面十分活跃。伴随著海峡两岸贸易往来的日趋紧密,越来越多的大陆企业选择在台湾地区进行直接投资。2010年6月,海峡两岸成功签署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定》(下称“框架协定”)。该框架协定已于2010年9月12日正式生效。2011年1月6日,协商督导框架协定相关事务的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也正式成立。在两岸经贸合作正式提速的大背景下,两岸投资配套的法律法规成为投资者关注的热点。2010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下称“发改委”)、商务部、国务院台湾地区办公室(下称“国台办”)共同发布了《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管理办法》(下称“新办法”)。新办法旨在进一步鼓励、引导和规范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的直接投资,实现两岸经济互利共赢,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本介绍概述了新办法出台的背景以及相关赴台投资的审核条件和政策优惠,同时还对台湾方面针对大陆投资需要进行的审批进行了简述。新办法出台的背景对于大陆企业进行的境外投资,根据具体投资项目的不同,主要会涉及发改委和/或商务部的审批。发改委主要针对大陆投资主体(指中国境内各类法人)有关能源开发和大额用汇的境外投资项目进行核准。而对于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无论是否属于能源开发或大额用汇项目,无论投资额为多少,一律需由发改委核准或经发改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并且发改委在核准前应徵求国台办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相关法律依据主要为《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4,下称“项目核准办法”)。商务部主要针对大陆企业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等权益的行为进行核准。相关依据为《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09,下称“管理办法”)。针对中国境内投资主体对台湾地区的直接投资,除上述项目核准办法和管理办法以外,在新办法出台前,发改委会同国台办于2008年发布了《关于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而商务部则于2009年发布了《关于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有关事项的通知》(统称“两个通知”)。这两个通知是发改委和商务部分别针对在台湾地区进行直接投资时如何适用项目核准办法和管理办法所做的具体规定。新办法由发改委、国台办以及商务部三个政府机构联合制订,针对两个通知在协调性以及赴台投资审核过程中各部门操作衔接上产生的问题进行了有效规范。其将原有的两个通知进行了合理的整合,理顺了部门间的协调关系,同时强调了发改委、国台办以及商务部三个部门对大陆企业赴台投资所能进行的政府支持。大陆赴台投资主体的条件根据新办法,大陆投资主体赴台湾地区投资,应符合以下条件:(1)在大陆依法注册、经营的企业法人;(2)具备投资所申报项目的行业背景、资金、技术和管理实力;(3)有利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不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大陆企业赴台投资的审核新办法规定,符合发改委项目核准办法的投资项目应依照项目核准办法办理。大陆企业赴台湾投资设立企业或非企业法人的,依照商务部的管理办法由商务部核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项目核准办法规定赴台投资项目,不分限额,均应报发改委核准,因此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需经商务部核准的赴台投资同时满足了发改委项目核准办法的管辖,因此需先经发改委核准后报商务部核准。在此基础上,新办法明确了发改委和商务部核准时的申报流程,理顺了各部门间的协作关系。在发改委的核准程序方面,新办法明确规定地方企业应向所在地省级发改委提出申请,由省级发改委初审后,报国家发改委核准。中央企业直接向国家发改委申请核准。国家发改委在审核时徵求国台办的意见。国家发改委的核准文件抄送商务部、国台办等有关部门。已经国家发改委核准的赴台投资项目,商务部核准时不再徵求国台办的意见。对于商务部的核准流程,新办法明确规定大陆企业赴台投资设立企业或非企业法人的,地方企业由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商务部收到申请后,徵求国务院台办意见。在征得国台办同意后,商务部进行核准,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大陆企业凭相关部门的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含机构)核准文件、《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办理相关人员赴台审批、外汇登记等相关手续。赴台湾地区投资设立的企业或非企业法人在当地注册后,大陆企业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注册文件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国台办备案。政策优惠在政策优惠方面,新办法明确了大陆企业如获得服务提供者等相关认证后,可享受两岸签署的相关协定项下给予的待遇。目前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方面的政策支持和优惠的主要依据是框架协定及相关附件。根据框架协定的约定,在协定实施六个月内,海峡两岸将就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其他经济合作展开磋商,加速开放,消除限制性措施。框架协定还通过附件的形式对有关货物、服务贸易约定了“早期收获”。这些早期收获将在框架协定生效后六个月内开始实施。框架协定的附件四规定了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和开放措施。其中台湾方面在研究发展服务、会议服务、展览服务、特制品设计服务、电影放映服务、经纪服务、运动及其他娱乐、空运电脑定位系统以及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证券期货和保险)方面均做出了开放承诺。相关投资企业在依据框架协定的附件五取得《服务提供者证明书》后可享受在上述相关行业内的开发承诺。政府支持新办法还著重强调了发改委、商务部、国台办在加强大陆企业赴台投资中的引导和服务作用。三部门将通过对外投资合作资讯服务系统、投资指南等渠道,为企业提供有效指导。同时,三部门还将加强对大陆企业赴台投资的培训工作,特别是政策、人员和投资环境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企业赴台投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新办法在上述各方面所做的明确和细化都将对海峡两岸的经济合作交流产生重要影响。随著相关框架协定的逐步细化和实施,越来越多的大陆企业将依据新办法在赴台投资时进行相关核准、获得政府更多支持。台湾相关法规简述除大陆方面出台的新办法,随著两岸经贸来往日渐密切,台湾方面也已于2003年起陆续增修相关法规,就允许大陆企业在台投资的产业范围及其在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的具体操作及审核程序做出了规定。主管相关审核的机关均为台湾经济部下的投资审议委员会(下称“投审会”)。大陆地区投资主体在台投资须经投审会审核,其审查重点为大陆企业欲于台湾经营的业务项目。若该业务项目是在台湾经济部开放大陆企业来台投资的产业范围内,投审会将给予许可。在取得审核许可后,大陆企业需再凭许可函向台湾经济部商业司或地区主管商业事务机关办理各项公司设立登记。台湾方面允许大陆企业在台投资的产业是采取所谓“正面表列”的方式进行管理,即除台湾经济部《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业别项目表》所公布的产业之外,均不许可大陆企业在台投资。然而随著两岸框架协定的生效及密切交流,该项目表适时扩大开放范围将指日可待。舒玉晶舒玉晶律师目前在高盖茨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工作。她在公司、并购、国际商务、外商投资、知识产权、房地产、金融等领域有相当丰富的经验,业务范围涵盖医药、金融、电子科技、教育、图像制作、航空航天、非营利、房地产等行业。…

舒玉晶、陈政扬和何淼

高盖茨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随著“走出去”政策的日益深化,中国大陆企业在境外投资方面十分活跃。伴随著海峡两岸贸易往来的日趋紧密,越来越多的大陆企业选择在台湾地区进行直接投资。2010年6月,海峡两岸成功签署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定》(下称“框架协定”)。该框架协定已于2010年9月12日正式生效。2011年1月6日,协商督导框架协定相关事务的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也正式成立。在两岸经贸合作正式提速的大背景下,两岸投资配套的法律法规成为投资者关注的热点。2010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下称“发改委”)、商务部、国务院台湾地区办公室(下称“国台办”)共同发布了《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管理办法》(下称“新办法”)。新办法旨在进一步鼓励、引导和规范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的直接投资,实现两岸经济互利共赢,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本介绍概述了新办法出台的背景以及相关赴台投资的审核条件和政策优惠,同时还对台湾方面针对大陆投资需要进行的审批进行了简述。

新办法出台的背景

对于大陆企业进行的境外投资,根据具体投资项目的不同,主要会涉及发改委和/或商务部的审批。发改委主要针对大陆投资主体(指中国境内各类法人)有关能源开发和大额用汇的境外投资项目进行核准。而对于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无论是否属于能源开发或大额用汇项目,无论投资额为多少,一律需由发改委核准或经发改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并且发改委在核准前应徵求国台办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相关法律依据主要为《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4,下称“项目核准办法”)。商务部主要针对大陆企业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等权益的行为进行核准。相关依据为《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09,下称“管理办法”)。

针对中国境内投资主体对台湾地区的直接投资,除上述项目核准办法和管理办法以外,在新办法出台前,发改委会同国台办于2008年发布了《关于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而商务部则于2009年发布了《关于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有关事项的通知》(统称“两个通知”)。这两个通知是发改委和商务部分别针对在台湾地区进行直接投资时如何适用项目核准办法和管理办法所做的具体规定。

新办法由发改委、国台办以及商务部三个政府机构联合制订,针对两个通知在协调性以及赴台投资审核过程中各部门操作衔接上产生的问题进行了有效规范。其将原有的两个通知进行了合理的整合,理顺了部门间的协调关系,同时强调了发改委、国台办以及商务部三个部门对大陆企业赴台投资所能进行的政府支持。

大陆赴台投资主体的条件

根据新办法,大陆投资主体赴台湾地区投资,应符合以下条件:(1)在大陆依法注册、经营的企业法人;(2)具备投资所申报项目的行业背景、资金、技术和管理实力;(3)有利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不危害国家安全、统一。

大陆企业赴台投资的审核

新办法规定,符合发改委项目核准办法的投资项目应依照项目核准办法办理。大陆企业赴台湾投资设立企业或非企业法人的,依照商务部的管理办法由商务部核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项目核准办法规定赴台投资项目,不分限额,均应报发改委核准,因此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需经商务部核准的赴台投资同时满足了发改委项目核准办法的管辖,因此需先经发改委核准后报商务部核准。

在此基础上,新办法明确了发改委和商务部核准时的申报流程,理顺了各部门间的协作关系。在发改委的核准程序方面,新办法明确规定地方企业应向所在地省级发改委提出申请,由省级发改委初审后,报国家发改委核准。中央企业直接向国家发改委申请核准。国家发改委在审核时徵求国台办的意见。国家发改委的核准文件抄送商务部、国台办等有关部门。已经国家发改委核准的赴台投资项目,商务部核准时不再徵求国台办的意见。

对于商务部的核准流程,新办法明确规定大陆企业赴台投资设立企业或非企业法人的,地方企业由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商务部收到申请后,徵求国务院台办意见。在征得国台办同意后,商务部进行核准,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大陆企业凭相关部门的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含机构)核准文件、《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办理相关人员赴台审批、外汇登记等相关手续。赴台湾地区投资设立的企业或非企业法人在当地注册后,大陆企业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注册文件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国台办备案。

政策优惠

在政策优惠方面,新办法明确了大陆企业如获得服务提供者等相关认证后,可享受两岸签署的相关协定项下给予的待遇。目前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方面的政策支持和优惠的主要依据是框架协定及相关附件。根据框架协定的约定,在协定实施六个月内,海峡两岸将就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其他经济合作展开磋商,加速开放,消除限制性措施。框架协定还通过附件的形式对有关货物、服务贸易约定了“早期收获”。这些早期收获将在框架协定生效后六个月内开始实施。框架协定的附件四规定了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和开放措施。其中台湾方面在研究发展服务、会议服务、展览服务、特制品设计服务、电影放映服务、经纪服务、运动及其他娱乐、空运电脑定位系统以及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证券期货和保险)方面均做出了开放承诺。相关投资企业在依据框架协定的附件五取得《服务提供者证明书》后可享受在上述相关行业内的开发承诺。

政府支持

新办法还著重强调了发改委、商务部、国台办在加强大陆企业赴台投资中的引导和服务作用。三部门将通过对外投资合作资讯服务系统、投资指南等渠道,为企业提供有效指导。同时,三部门还将加强对大陆企业赴台投资的培训工作,特别是政策、人员和投资环境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企业赴台投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新办法在上述各方面所做的明确和细化都将对海峡两岸的经济合作交流产生重要影响。随著相关框架协定的逐步细化和实施,越来越多的大陆企业将依据新办法在赴台投资时进行相关核准、获得政府更多支持。

台湾相关法规简述

除大陆方面出台的新办法,随著两岸经贸来往日渐密切,台湾方面也已于2003年起陆续增修相关法规,就允许大陆企业在台投资的产业范围及其在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的具体操作及审核程序做出了规定。主管相关审核的机关均为台湾经济部下的投资审议委员会(下称“投审会”)。

大陆地区投资主体在台投资须经投审会审核,其审查重点为大陆企业欲于台湾经营的业务项目。若该业务项目是在台湾经济部开放大陆企业来台投资的产业范围内,投审会将给予许可。在取得审核许可后,大陆企业需再凭许可函向台湾经济部商业司或地区主管商业事务机关办理各项公司设立登记。台湾方面允许大陆企业在台投资的产业是采取所谓“正面表列”的方式进行管理,即除台湾经济部《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业别项目表》所公布的产业之外,均不许可大陆企业在台投资。然而随著两岸框架协定的生效及密切交流,该项目表适时扩大开放范围将指日可待。





舒玉晶

舒玉晶律师目前在高盖茨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工作。她在公司、并购、国际商务、外商投资、知识产权、房地产、金融等领域有相当丰富的经验,业务范围涵盖医药、金融、电子科技、教育、图像制作、航空航天、非营利、房地产等行业。

舒律师在就读美国法学院之前,曾在中国执业并于1988年取得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她在英国、美国、香港等地都有相关的学习和执业经验,取得美国华盛顿州律师资格后,相继在本律师事务所西雅图、香港、北京等分支机构工作。

舒律师精通英语与国语/普通话。


陈政扬

陈政扬律师目前在高盖茨律师事务所台北代表处工作。陈律师擅长国际企业金融与证券发行、跨国企业并购,对中国业务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代理中国的发行公司与承销商在海外融资上市,并多次代理外商投资公司在中国的企业并购、合资或外商独资案件包括一项为中国纸商扩建业务项目。

陈政扬律师曾当任新加坡在纽约证交所上市的企业集团法务长以及在纽约、香港及新加坡分执。陈律师精通英语及华语,也取得台湾及纽约州律师资格。


何淼

何律师目前在高盖茨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工作。她在并购、外商投资、公司合规、知识产权许可、以及反垄断等领域拥有经验,业务范围涵盖通信、制造、软件、教育、商业特许经营、以及新能源等行业。

何律师的代表案例包括代表美国投资者投资一家通过VIE结构向中国提供宽带和有线电视服务的上市公司。

何律师曾在本所西雅图代表处执业一年,也曾在微软公司担任律师助理。何律师精通英语和普通话,取得美国纽约州律师资格。2009年何律师在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律学院进行了题为“中国的新反垄断法”的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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