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vestment in Germany (Chinese)

在德国投资

April 02, 2011 | 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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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iver Dörfler 和 Maximilian Göning

KPMG Germany

越来越多中国公司落户德国,以其作为欧洲业务的总部或营运中心。位於欧洲中心的德国是欧洲最大的经济体、欧盟内最大的消费市场。位于欧洲心脏的德国以其理想的区位为欧洲和国际企业提供了大量机会。

以前,中国投资者来到德国,设立自己的子公司,将业务专注於在欧洲市场进行中国商品贸易。而今,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则通过并购进入德国市场,经营领域也伸延至机械、汽车、电信、再生能源和消费品。

在此,我们想简单介绍一下在德国投资的主要法律及税务问题。

在德国的外国投资

德国欢迎外国投资,对於新来的外资不设重大限制,也没有永久性的货币管制或行政管制。此外,由於金融危机使商业银行收紧了放贷政策,有些公司转而进行融资重组,寻求新的资本来源。这对外国投资者开启了进入德国公司特别是所谓“Mittelstand”(家族企业)的一扇窗口。

在办理执照、建筑许可或申请、享受投资优惠方面,外国投资者与德国投资者所需符合的条件是相同的。如对于某些特殊经营活动存在限制,比如存在申请许可证或报告的要求,这些限制(除个别例外)对德国和外商投资都同样适用。

2006年7月的《收购指令实施法》修改了《证券收购与并购法》(Wertpapiererwerbs- und Übernahmegesetz - WpÜG)。 后者现在也适用於跨境收购。

由於德国联邦企业联盟管理局要防止出现 市场垄断,大型企业进行收购必须由该局根据若干标准审批。超过一定规模的并购交易(涉及的公司或企业集团的合计全球经营额超过5亿欧元(约6.83亿美元))%而且其中至少有一家经营额超过2,500万欧元的德国实体,另一家实体的经营额超过500万欧元 % 必须通过该局的审批,如果该局认为交易有损竞争,可禁止交易的进行。 根据具体的交易情况, 欧盟反垄断法律可越过德国反垄断法律优先适用,或者在德国反垄断法律之外补充适用。

此外,根据德国《对外贸易法》(Außenwirtschaftsgesetz),德国保留禁止外国投资者参股受监管行业之外的德国实体的权利%例如,针对被认为对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构成威胁的德国公司或房地产的股权收购。投资者进行投资前可办理投资许可。另外,《对外贸易条例》(Außenwirtschaftsverordnung)规定某些出资参股或资本流动需要上报,以供统计。

计划并购交易时,还应当考虑到劳动法。根据在全欧盟以不同形式实施的一致规定,收购一家企业即自动接收企业的所有劳动关系,无论是股份收购或资产收购。尽管如此,如果并非收购全部资产,例如仅收购几个业务部门(分支机构)之一,仍将会就此产生疑问。劳动合同的继续不等於在收购后不得立即进行裁员,但裁员必须依照德国的一般劳动法律进行。

另外,德国几乎所有企业都实行员工共决制。该制度形式各异,但最基本的是均有员工选举产生的职工委员会。职工委员会对企业人事及其他内部事项有知情权和发言权,并且有一定的共同决定权(在需要其同意的时候)。

可选投资形式

中国公司去德国投资,可考虑下述常用的法律形式,因为这些形式允许所有权人责任以约定出资为限。

有限责任公司(GmbH)

有限责任公司是最常见的企业形式。它是一个拥有法人地位、 拥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股东的,以及至少25,000欧元注册资本的实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是无证书的,股份买卖和转让须签署协议并经公证。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由其股东委派一位或多位总经理负责。总经理受其股东的密切监控,一般需服从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对其下达的指示。除非根据适用的劳动法律有此必要,有限责任公司不必设立监事会。其股东控制净盈利的分配。

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无限责任合伙人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GmbH & Co. KG)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设有承担无限责任的无限责任合伙人(Komplementär)和责任以对合伙企业的固定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合伙人(Kommanditisten)。对其并无最低资本要求。合伙企业虽不是法人,但可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可取得房地产所有权,可起诉和被诉。在法律上,合伙企业权益的转让一般不需公证。GmbH & Co. KG是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一种,其无限责任合伙人全部由有限责任公司构成。因此,它兼备了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优势。

资产收购或股份收购

进入国内市场的已定时间表也不应忽视。在此情况下,收购企业可能较合理,因为这样可以利用被收购企业的现有组织机构较快地进入市场。

资产交易

在资产交易中,收购人有机会选购其实际想要的资产而避开不想要的资产,例如受污染的房地产,而且在很多情况下,可避免不想承担的责任。因此,收购财困或破产实体时往往采用资产交易。

然而,根据德国法律,在资产交易和(某些情况下例外)资产转让中,有些责任是不能避免的,而必须转移给买方。例如,对现有劳动合同和税务的责任是不能推卸的。不过,如果收购破产实体的资产,这条规定有若干例外。此外,如果被
收购的商业实体不改名称继续经营,某些责任就必须继续承
担。

被收购的有形及无形资产,包括商誉,可按公允市价计入资本。在税务方面,商誉分15年摊销,所有其他资产按使用年限折旧。在资产交易中,税务亏损和其他税务事项不转移。企业或部分业务(分支机构)的资产收购一般无需缴纳德国增值税。收购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或合伙企业权益是免税的。

德国不设印花税。但是,资产收购中的房产收购须按房产收购价计缴3.5%(柏林和汉堡为4.5%)房地产转让税。此外,要考虑到办理房地产转让协议公证所需的公证费。

股份交易

对经营实体通常采用股份交易直接并购。

收购企业时,必须了解企业的法律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须缴纳企业所得税(CIT;2008年起15%)、团结附加税(按CIT的5.5%计)、地方所得税(TT;约14%)和增值税(VAT;标准税率19%)。合伙企业在CIT方面是透明处理,但需要交纳TT。合伙人与德国合伙企业之间的协议(例如租赁协议)原则上受到税务承认。但是,在确定合伙企业的所得和合伙人自己的利润份额时,在合伙企业层面上扣除的利息或租金在各合伙人的收益层面上要加回。在德国税法下,不能选择将合伙企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对待。

在德国,税务亏损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抵扣TT或CIT。个人或公司所得税税损也可向以前年度结转至前一财年,最高金额为511,500欧元。

2004年起,税务亏损的向以后年度结转受到最低税负标准的限制。税务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只可抵扣纳税人当年一百万欧元税务利润加上超过一百万欧元的那部分税务利润的60%。该限制对于CIT和TT都适用。

自2008年起,一般控制权变更规则几乎排除了对收购前亏损的利用。根据该项规则,如果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有超过25%的股份被直接或间接收购,就会有部分亏损不可向以后年度结转。如果超过50%的股份被收购,所有亏损均不可向以后年度结转。

不过,最近对该项规则实施了若干豁免规定。例如,对於2009年12月31日之后的股份转让,股份公司未使用的税务亏损中不超过控制权变更时拥有的隐性储备的那部分仍可向以后年度结转。

当公司股份至少有95%被一个纳税人收购时,或当一个在德国拥有房地产的合伙企业有至少95%权益被直接或间接转让时,即适用房地产转让税。对于合伙企业,这个95%是指五年内任何直接或间接的累计股份转让。

赔偿和保证

在股份收购中,收购人是连同目标公司的全部责任一起收购的,包括其或有责任。因此,收购人一般要求得到比资产收购更广泛的赔偿和保证。

根据德国民法典,如果买方有严重疏忽,则无权就其未察觉的瑕疵提出权利或保证要求 % 除非卖方蓄意及恶意隐瞒瑕疵。然而,收购一个实体之前没有进行尽职调查,并不一定构成买方的严重疏忽。买方在目标公司有明显瑕疵或有可疑事实的情况下也不进行尽职调查的,则另当别论。

反过来,根据德国法律的缔约过失 (culpa in contrahendo) 原则,卖方有义务在签订合约前向买方告知目标公司的瑕疵。这个原则的含义是,若一方掌握对方无法得知的重要信息,就必须与对方分享该信息,以便对方能够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缔结合约。

然而,卖方通常不愿意提供广泛的保证,而一般给予买方自行对公司进行调查的机会。卖方向买方提供信息,是不想在进行收购时,就买方已知悉的风险和瑕疵承担责任。因此,尽职调查已成为在德国进行收购的市场一般程序。

收购工具

外国收购方可通过不同工具投资德国目标公司。不同工具的税务后果会影响对所使用的投资工具的选择。

本地控股公司

如果买方希望确保收购融资的利息费用可以税前抵扣,通常会使用德国控股公司。这可以在纳税统一体中抵扣目标公司的应纳税利润或买方旗下其他德国公司的应纳税利润。

本地居民企业股东取得的分红和资本收益,不论其所占份额、持有期及来源(国内或国外),其95%一律免缴CIT。在地方所得税方面,从相关日历年开始,国内投资必须至少占15%股本或在资产中占有相同的份额,才能适用95%分红所得免税的规定。

非居民中间控股公司

在投资者母公司和被收购公司之间插入一个控股公司一般就等于使返还给投资者的资金增加一层应纳税实体。如果投资者的所在国对资本收益和境外分红徵税,非居民中间控股公司可以作为一种选择。在另一国注册的中间控股公司可以用来延付此类税收并享受该国与德国之间更有利的税务协议所带来的好处。

对於德国的子公司,分红须按25%缴纳预提税,考虑5.5%团结附加税后税率增至26.38%。外国母公司所在国与德国没有税务协定的,分红预提税可减至15.83%。有双重徵税协定(DTT)的,或适用欧盟-母公司-子公司指令(EU-PSD)的,根据德国国内税法,预提税可减至协定税率或减为零。根据此规定,外国母公司应符合德国反协定选择规则,该规则包括了动机测试、所得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如果外国母公司通过德国贸易合伙企业进行投资,它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一般只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从贸易合伙企业提取的利润无须缴纳预提税。

原则上,处置在德国公司的投资而获得的资本收益须根据德国国内税法纳税。对於企业股东,资本收益税可根据德国参与份额减免规则获得减免,主要是收益的95%的纳税豁免。若根据个人股东享有的部分所得规则,如果德国公司是公司实体,个人股东可享有收益的40%的纳税豁免。如果双重徵税协定给予外国母公司所在国徵收资本收益税的权利,则公司股份的处置可全额免徵资本收益税。

收购融资

买方须决定用贷款还是股份来为收购融资。主要的考虑往往在於要确保融资的利息能够抵扣收购目标的利润,以减少在德国的实际应纳税率。税务抵扣的程度取决於收购方式的法律形式、注册地以及收购目标的法律形式。

贷款的好处在于利息的潜在税务抵扣性,因为在分配红利的实体层面上,分红是不可扣税的。如果采用贷款,就必须决定以哪间公司贷款和如何规划收购的结构。为了有效地分配贷款成本,必须有足够的应纳税利润供利息费用抵扣。此外,还应考虑在其他的司法管辖地是否可以得到更高的减免。

股份收购一般会采用德国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收购工具,由关联方提供资金或由银行直接贷款作为(部分)收购资金。利息费用可全部抵扣CIT,但有若干限制。

利用利息费用抵扣收购目标应纳税所得额的最常用办法,是通过一个有效收购工具进行收购,然后设立一个纳税共同体(Organschaft)。通过将收购目标与收购工具的合并,可以将债务直接转入收购目标。在资产交易中,如果资产/持续经营实体的收购人获得了收购融资,即可自动获得这种抵扣。

2008年1月1日起,德国的资本弱化规则被废除,由盈馀剥离规则取而代之。这些规则一般将净利息费用(扣除利息所得后的利息开支)的税务抵扣额限于扣除利税折旧摊销前盈利〔EBITDA〕的30%。这项限制适用于任何种类的利息费用,无论是来自公司间融资还是第三方借款。该规则适用于超过三百万欧元的净利息费用。

超过30%门坎的利息费用不得抵扣。超出的利息费用可结转至未来税务年度继续抵扣,但受控制权变更限制,当有关公司发生股份转让时,结转利息费用可〔全部或部分〕丢失。如果净利息费用少于应纳税EBITDA的30%,则未使用的EBITDA额度可向以后年度结转。

另外,应该注意在地方所得税方面利息的抵扣有进一步限制,25%的可抵扣利息〔算上其他加回项目后〕必须加回,如果超过十万欧元费用。

通常,有效的税务结构需要由适当的贷款和自由资本组合,使利息费用能够在盈余剥离规则下税前抵扣。此外,也可能存在使用股权的非税务理由。

结束语

'如何成功地在德国投资'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只能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分析回答。我们希望本文能够向您提供一个清晰的简介,若您需要获得更详细的信息,请参见毕马威德国 编写的《投资德国》一书。如果您对该书有兴趣或有其他疑问,可发送电子邮件至 [email protected]联系我们。我们非常乐意向您提供帮助。




Oliver Dörfler

德国毕马威股份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Oliver Dörfler是KPMG在德国杜塞尔多夫办事处的税务合伙人。他负责的业务包括国际税务,特别专注对内和对外投资的结构、重组、并购、收购后整合以及融资结构。他还负责中国税务服务中心。

Maximilian Gröning

德国毕马威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Maximilian Gröning是德国毕马威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事务所的创办合伙人之一,是该所杜塞尔多夫办事处的负责人。他提供各种公司交易的法律服务,特别是并购和私募股本交易方面的法律服务。他负责的业务也包括合资经营和集团内部重组。在过去多年中,他经常向中国客户提供向德国投资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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