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ese outbound investment into Switzerland through M&A (Chinese)

中国企业通过并购投资瑞士

April 02, 2011 | 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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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 Oser 和 Stefan WallerHomburger1) 在瑞士有哪些监管并购活动的法规?以公开要约收购形式进行的公开并购活动由证券交易所及证券交易法(证券交易法)及其实施规则监管。证券交易法监管善意及恶意的公开要约收购,整体目标是确保透明度、公平及平等对待股东。证券交易法适用於以现金或证券,或结合现金和证券的公开要约收购,该收购向下列公司的股权证券持有人作出:(i)…


David Oser 和 Stefan Waller

Homburger


1) 在瑞士有哪些监管并购活动的法规?

以公开要约收购形式进行的公开并购活动由证券交易所及证券交易法(证券交易法)及其实施规则监管。证券交易法监管善意及恶意的公开要约收购,整体目标是确保透明度、公平及平等对待股东。

证券交易法适用於以现金或证券,或结合现金和证券的公开要约收购,该收购向下列公司的股权证券持有人作出:(i) 股权证券於瑞士交易所上市的驻瑞士公司,或(ii) 在特殊情况下,在瑞士以外地方成立的公司但其股权证券在瑞士交易所上市 — 条件是该公司的管理层控制权在瑞士境内。

此外,证券交易法包括有关下列各项的规则:(i)通过公开要约收购,在收购人取得被收购公司的98%投票权后,挤出继续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ii)强制要约(详见问题8);及(iii)在达到一定门槛后,公开披露受益所有权(详见问题5)。

尤其是,联邦并购法监管(i) 法定并购(包括通过三角并购方式),以及(ii)以分立和换股形式进行的拆分。

其他规则也适用於公开和私人并购活动,包括有关价格敏感资料(特别公告)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控规则的披露规定。

2) 涉外并购交易在瑞士有什么监管、限制,监管限制的程度有多大?

目前,对瑞士与海外投资者的资本交易不设一般限制,政府机关无法影响或限制业务合并或其他并购交易的完成。不过,设有行业特定的限制,例如金融服务、广播电台和电视、电讯及交通(详见问题12)。

有关房地产方面,海外人士收购房地产法限制外国人或外国控制的公司收购瑞士住宅房地产(但不限制商业房地产)。收购其法定或事实业务为非商业房地产买卖的公司的股份,也要通过审批,除非该公司的股票於证券交易所上市。

3) 对法定并购、换股、企业分立或转让业务等企业结构重组设有什么限制?

联邦并购法规定达成公司重组的多种方法 — 例如并购、拆分或转换形式(改变公司架构,详见问题1)。法定并购及其他重组方式必须通过正式程序进行。一般来说包括以下程序:

• 公司或公司之间的并购或拆分协议或转型计划(视乎情况而定);

• 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并购、拆分或转型报告;

• 审计师审计和报告;

• 每家公司股东的决议;

• 商业登记册的注册登记;

• 债权人保障程序和员工意见徵询。

有关分拆交易,如采用两步法,部分手续可以省免。第一个步骤,被收购公司的资产和债务转让给其子公司,由其持有。第二个步骤,该关联公司的股份分发给转让公司的股东(例如以实物股利或减资进行)。

4) 在瑞士,公司的海外收购者可采用什么并购方法?

取得(上市或私人)公司控制权的一种方法,是法定并购。法定并购通过吸收合并(一家公司解散后并入另一家公司)或新设合并(两家公司解散后合并为一家全新的公司)进行。不论是哪种情况,解散后公司的资产和债务,通过法律运作转让到续存公司。股份及现金可用作对价。如股东没接获续存公司的股份,但有现金或其他形式的对价(例如第三方公司的股份或债务证券),必须取得转让公司已发行的所有有投票权证券当中的90%,以批准合并。

吸收合并也可通过(正向)三角并购进行。不过,根据学者普遍的意见(这种意见在瑞士为具说服力的法规来源),正向三角并购必须有转让公司已发行的有投票权证券当中的90%。瑞士公司之间的反向三角并购被认定是瑞士法律不容许的(虽然暂时未有案例)。另一方面,以设於海外的公司作为续存企业进行跨境反向三角合并是可行的,而且不受到90%多数股权的限制。

外资公司并入一家瑞士公司(即所谓移民入境合并)是获许可的,条件是该外资公司所在地法律容许此做法,同时该地法律规定的先决条件得到满足。

瑞士公司并入外资公司(即所谓移民出境合并)的先决条件是:(i) 监管外资公司的法律容许该项跨境合并;(ii) 所有资产和债务会转让给外资公司,及(iii) 外资公司的股权或成员权获得充分保障。此外,如合并在瑞士进行,与外资公司合并的瑞士公司必须符合瑞士法律对被收购公司施加的所有规定(详见问题3)。瑞士法律进一步规定,在移民出境合并生效前,被解散公司的债权人会接获关於合并的公开通知。接获通知后,被解散公司的债权人可要求其债权获得担保。如有合资格审计师确认,不存在公司资产不足以支付的已知或预期的债权人债权,可不作出通知。

法定并购的其他方法是股票换股票交易(其为半合并性质的交易)或成立新公司,以交换股份的方式接管两间合并公司的资产和债务。在私人交易中,收购企业一般是通过收购股份或(全部或部分)资产和债务。企业也可通过合资企业协议合并,根据该协议,把部分资产转移到新企业,作换取股份之用。至於上市公司,公开要约收购是取得控制权的最常见方法。公开要约可通过现金要约收购,或证券交换收购,或结合两种方法(包括混合两种方法)进行;详见问题8。

5) 在主要披露、报表存档、事前通知、对被收购公司股东的承担方面,对海外的投资者有哪些要求?

如有收购人(直接、间接或与第三方一致行动)收购或出售在瑞士交易所上市的瑞士公司的证券,因此达到、超出或低於3, 5, 10, 15, 20, 25, 331/3, 50或662/3%投票权的门槛,必须将这些持股量通知被收购公司和股份上市所在地的证券交易所。

此外,瑞士债法典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在公司年报披露持有5%以上公司股份受益权的股东或股东组织的身份(根据公司章程百分比可调低),但以公司知悉有关权益为限。

在公开要约的情况下,收购人和所有持有被收购公司3%以上投票权的股东,必须将被收购公司(及如适用的话,以其股权证券交换被收购公司股权证券的公司)的股权证券的所有收购及出售予以报告。

6) 在现有经济气候下,重大不利变化条款如何变得更加重要?

买方倾向尽量商议重大不利变化条款,把短期效应定为重大不利条款事件。另一方面,卖家试图把重大不利变化条款限制为卖方引致变坏的情况(而非外在因素)。就此,卖方变得更不愿意接纳融资条件。反之,特别是由证券作出所有或大部分融资的交易,卖方会要求有权直接迫使股权提供者履行其在股权承诺函下的责任。未出现金融危机前,由於私募股权企业希望把责任减到最少,首先须对空壳公司作出判决,继而又须对其拥有人提出诉讼。另一项重要的改变(在私人交易方面),是不设反向终止费;根据反向终止费安排,买方可仅仅支付预定的费用而终止协议。取而代之的是,协议要求强制履行作为主要的补救方法。

7) 在瑞士有特定监管机构监管收购吗?

瑞士企业并购委员会(并购委员会)和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监管公开收购要约。并购委员会可对各方发出具约束力和可强制执行的命令。对於并购委员会发出的命令,不服者可向金融市场监管局提出上诉。对於金融市场监管局的决定,不服者可向联邦行政法院提出上诉。

8) 进行收购有哪些方法(包括交易条件和价格的灵活性、承担资本和终止费要求)?

收购和事前收购:有意的收购人会在进行公开要约收购前收购被收购公司的重大股权。一般来说,此目标可通过以下方法达到:(i) 向被收购公司主要股东取得不可撤回的承诺,提供其股份供收购;或(ii) 在要约宣布前进行全面收购。如不可撤回的承诺或收购协议在宣布公开要约收购前12个月订立,要约文件必须披露该等交易的有关详情。此外,交易所需支付的股价或会影响最低要约价(详见下文)。

如股东作出承诺提供其股份供收购,即使是“不可撤回”的,或具约束力的收购协议,而该项承诺或收购是以公开要约收购成功为条件的,股东可在其后的竞争性要约出现后撤回承诺。如股东签订收购协议,而公开要约收购前尚未完成出售,收购人通常被视为与该等股东一致行动。因此,这些股东必须向并购委员会报告任何有关被收购公司股份的交易。此外,如股东就被收购公司股份支付的价格超出要约价,这种情况可能触发最佳价格规则。根据最佳价格规则,如收购人以高於要约价收购被收购公司的股权证券(直接或通过视为一致行事的人),必须向收到公开要约的各方(而不是仅仅向已接受要约的股东)提出该较高价格。最佳价格规则於初步宣布或公布要约之时起适用,直至额外接纳期届满后六个月为止。

交易协议:如收购得到推荐,收购人一般与被收购公司签订协议。此交易协议列明(i) 收购条款及条件;(ii) 被收购公司支持收购的责任和向其股东建议接纳交易的责任;及(iii) 被收购公司的日后管理架构。此协议的主要条款必须在招股书披露。一般相信,在瑞士公司法及收购法之下限制谈判承诺 (no-shop undertakings) 是获允许的,条件是被收购公司的董事可(i) 与未获邀请的敌对收购人商讨;(ii) 向所有收购人提供相同资料;及(iii) 向股东说明第三方收购条件的好处。

强制要约:除有限的除外情况外,直接或间接地或以与另一人一致行动的方式持有瑞士交易所上市的瑞士公司1/3以上投票权(包括通过买入期权)(不论投票权是否可以行使)的人,必须就公司的所有上市股权证券提出公开要约收购。被收购公司的公司章程可设“选择退出”(没有强制要约责任)或“选择提高”(提高触发门槛至49%投票权)。股东不得批准只适用於一段时间或特定股东的选择退出或选择提高的条文。提出强制公开要约的责任一般只会在股份收购协议完成后才会被触发(除非双方被视为一致行动,因此在完成收购前对被收购公司行使控制权)。

最低价格规则:如是强制要约(包括会导致超过触发门槛的要约),要约价不得低於最低要约价,计算如下:

• 正式预先宣布或发表要约前60个交易日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成交量加权平均价;

• 收购人在之前12个月支付公司股份最高价格的75%(包括私人协商大宗交易)。

收购的条件:在符合先决条件的规定下,可提出自愿公开要约收购,条件是该等条件不受收购人的控制。如先决条件需要收购人的合作才能实现,收购人必须采取所有合理步骤,确保条件得以实现。要约期完结后,收购人必须宣布条件是否已经实现。要约条款可保留收购人豁免部分条件的权利。经并购委员会批准后,要约也可以在受制於其后条件的情况下作出,但该等条件对收购人的有利之处必须超过对被收购公司股东的不利之处(例如对於取得监管批准)。

典型条件包括:

• 最低接纳门槛(并购委员会规定,预设门槛不得过高,偏离现实情况);

• 并购控制、监管(包括上市或登记所提供的股份,以交换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或股东批准;

• 重大不利影响条件(并购委员会规定,对营业额或利润有不利影响是指具有一定实质意义的影响(例如扣除利息、所得税、折旧、摊销之前的利润的10%,营业额的5%或被收购公司净资产值的10%))。

普遍来说,须提出强制要约的收购人不得使该要约受条件所制约。

资本承担:在宣布要约前,资本必须备妥。收购人可在作出资本承担前作出初步宣布,但实际上此做法并不常见。招股书必须载有融资来源的详情,及审查机关(一般是审计师事务所或收购人指定的投资银行)对可以获得融资的确认。支持出价的银行所出具的承诺函,即使受制於令人满意的尽职调查,一般足以令审查机关发出资金确认。

终止费:终止费或反终止费原则上是否许可,并无法定或司法限制,而如许可,终止费金额多少才是合理。因此,终止费主要是受到董事受信义务及股东权益所限制。如交易需要股东审批,董事会不得把终止费的金额,定为影响个别股东决议结果的金额。如将终止费设定为与另一方在有意进行的合并或分拆中发生的费用相关,这种做法应是允许的。根据证券交易法,应对不友善收购的对抗性措施有限。从正式(预先)宣布公开要约收购起,直至发表最终结果,被收购公司的董事会不得(在没有股东批准的情况下)参与任何会重大改变被收购公司资产或债务的交易(禁止锁定协议)。

9) 恶意出价及自愿出价的处理方式有什么不同?

瑞士法律容许收购人宣布恶意要约,而无须先通知被收购公司的董事会或在提出要约前通知。恶意交易只可通过公开要约收购的形式进行,因为其必然是在没有董事会的协议下进行的。

根据瑞士法律,收购人一般无权进行尽职调查。因此,恶意的公开要约收购不能以令人满意的尽职调查作为条件。不过,如被收购公司容许其他有意人士接触非公开资料,被收购公司必须向其他收购人提供相同资料。

10) 违反收购规则的各方会受到什么处罚?

违反受益所有权的披露规定:如达到一定门槛(详见问题5),而违反披露瑞士上市公司受益所有权的规定,则属刑事罪行,并会受到主管当局起诉。任何人如没有通知在瑞士交易所上市的瑞士公司的限定权益,可被处不多於收购价或销售收入两倍的罚款(如有犯罪意图),或100万瑞士法郎(@font-face {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font-face { font-family: "Heiti TC Light"; }p.MsoNormal, li.MsoNormal, div.MsoNormal { margin: 0in 0in 0.0001pt; 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table.MsoNormalTable { font-size: 10pt;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div.Section1 { page: Section1; }约110万美元)(如疏忽行事)。

强制要约:未有提出强制要约,不会招致刑事罚款(详见问题8)。不过,并购委员会、被收购公司或其任何股东可要求法院终止不符合强制要约责任人士的投票权。

11) a) 需要披露增持被收购公司股权,和b) 披露出价及要约的门槛是多少?

如收购人(直接、间接或与第三方一致行动)收购或出售在瑞士交易所上市的瑞士公司证券,因而达到、高於或低於3, 5, 10, 15, 20, 25, 331/3, 50或662/3%的投票权门槛,必须通知被收购公司及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披露责任亦与期权(认沽期权及认购期权)交易与转换权有关,不论付款方法为何(现金或实物)。引发披露的事件是买卖股票的权利或责任,而非交易完成。

如有意收购人公开宣布考虑进行公开收购,并购委员会将会要求有意收购人(i) 为被收购公司刊登要约,或(ii) 公开声明不会在六个月内作出要约或高於强制收购的门槛(“采取行动或放弃”)。

12) 哪些受监管行业的外资拥有权限制最高?

银行: 所有在瑞士成立或业务地在瑞士的银行,包括外资银行的瑞士分行,必须在运作前取得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的许可。 银行的合资格股东—直接或间接持股相等於10%或以上的银行资本或投票权的人士或组织—亦受到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的审查。买卖合资格持股量的股东,或增减持股量多於20, 33或50%的股东,必须在完成交易前通知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外资控制银行受到额外的许可规定监管。

保险公司:如收购人有意直接或间接收购瑞士保险(再保)公司的股份,收购后达到或高於保险(再保)公司的 10, 20, 331/3或50%股本或投票权的限制的,必须通知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可禁止有关持股量或对有关持股量施加条件。

13) 在瑞士与并购有关的竞争政策及法规最近有哪些主要的发展?

瑞士竞争委员会有关并购控制调查的限额:根据联邦反卡特尔和其他竞争限制法及其实施规则,有意收购全部或联合控制权的企业必须在完成集中前向竞争委员会发出通知。这是说,在集中前的最后一个会计期,(i) 有关企业录得全球联合销售额最少达20亿瑞士法郎(约22亿美元)或瑞士联合销售额最少5亿瑞士法郎;及(ii) 最少有两所企业在瑞士各录得1亿瑞士法郎销售额。特别法规适用於保险公司、银行、储蓄机构及媒体企业。

有关并购控制调查的实质性测试:竞争委员会调查时采用的实质性测试,是检查建议的集中是否(i) 创造或加强主导地位排除有效的竞争;或(ii)不会导致加强在另一个市场的竞争,而该竞争的影响超过主导地位的不利影响。

作出决定的时限及暂停的责任:竞争委员会收到通知的一个月内,决定是否有调查集中的理据。在初期评估期间,企业不得在未获竞争委员会授权的情况下进行集中。详尽调查在四个月内完成。然后竞争委员会会决定集中是否可无条件进行,或在进行时受到条件或责任的制约,或禁止进行。



David Oser

David Oser先生在瑞士和美国取得律师资格,现时是瑞士苏黎世Homburger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执业范围主要是当地和国际并购,以及资本市场交易。他加入Homburger前是美国一家著名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David Oser在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取得法律硕士学位,并在瑞士巴塞尔大学获取博士学位。他的著作包括关於并购和公司法事务的文章。


Stefan Waller

Stefan Waller先生是瑞士律师,在2004年加入Homburger担任律师,执业范围主要是资本市场法律,特别是股票发行、首次公开上市、并购和公司法。他在涉及公司和资本市场有关争议的诉讼,特别是董事责任,具有丰富经验。Stefan Waller取得苏黎世大学的法律博士学位。他定期发表资本市场和公司法事务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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